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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权随意越界比裸聊更可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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虽不提倡,也不违法

我也见到这篇新闻报道其标题是:北京首例“裸聊案”引出定罪难题。

我的想法是,只要这类行为不违反世界公认的性学三原则:成年,自愿,秘密。

那它就是属于:“ 于德有悖 ”,但是 “ 于法无违 ”。
虽然我们不一定提倡它,但这同样也是少数人的权利。谈不上尊敬的话,也应当表示宽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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